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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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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07]171号
【发布日期】 2007-09-18
【实施日期】 2007-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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