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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DB53/ 228-2007《鲜米线》等四项云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18
【实施日期】 2007-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DB53/ 228-2007《鲜米线》等四项云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DB53/ 228-2007《鲜米线》、DB53/ 229-2007《鲜卷粉》、DB53/ 230-2007《鲜饵块、饵丝、饵片》、DB53/ 231-2007《鲜面条》等四个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鲜米线》等四项标准”)已于2007年9月1日发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鲜米线》等四项标准顺利贯彻实施,本着服务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鲜米线》等四项标准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鲜米线》等四项标准的宣贯工作
  鲜米线、鲜卷粉、鲜面条及鲜饵块、饵丝、饵片等鲜粮制品是大众喜爱的传统食品,长期以来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鲜米线》等四项标准对鲜米线等系列鲜粮制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鲜米线》等四项标准的发布实施,结束了我省鲜粮制品无统一标准的历史,是全省深入贯彻当前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精神,开展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迫切需要,对进一步规范全省鲜米线等鲜粮制品企业(包括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稳步推进粮食制品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发展鲜粮制品产业,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身体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切实有效地抓好辖区内《鲜米线》等四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培训中,要明确鲜粮制品产包装出厂,防止二次污染等重点内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标准化处。
  二、切实加强对鲜粮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2007年10月1日《鲜米线》等四项标准实施后,鲜粮制品生产加工及产品质量检验、判定等应按照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国家质检总局、省委、省政府对我省鲜粮制品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视,对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鉴于我省鲜粮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条件参差不齐的实际,各州、市质监局务必本着以帮扶为主的原则,充分履行质监职能,进一步加强对鲜粮制品的监督抽查,从原料、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到产品检验进行全面把关,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切实加强对鲜粮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努力提高该类企业整体素质,提升鲜粮制品整体质量水平。
  三、积极稳妥推进鲜粮制品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要遵循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依照严格审查、严格检验、严格审批发证的要求,推进鲜粮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资格,并加大对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确保其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对暂时达不到条件,但其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卫生条件保障和质量安全保障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严格监管,确保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其产品不得在大型超市、商场等区域销售的限区域销售规定。对达不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所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黑窝点和违规违法企业(含小作坊),将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同时,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切实做好鲜粮制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确保鲜粮制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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