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函 (粤经贸函〔2007〕998号) 深圳市、潮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下称《意见》)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下称《认定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认定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请你们按照省推进珠江三角洲产业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认定审查时提出的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同时严格执行《意见》和《认定办法》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加快完善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等配套条件,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情况如下: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