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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预拨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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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商建设[2007]82号
【发布日期】 2007-09-19
【实施日期】 2007-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预拨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
  为确保“保质保量按时”完成5000家标准化乡村农家店建设任务,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7]121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预拨部分资金(预拨指标额度文件另下)。现就预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文件做好预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拨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建设[2007]36号)文件要求,专项用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改扩建。
  二、预拨标准。预拨资金分配按照省政府考核办《关于印发<2007年8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一览表>的通知》,下达各市州的标准化乡村农家店建设任务的60%补贴额预拨(每个农家店预拨3600元),专项资金下拨到各市州财政部门,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承办企业。
  三、严格验收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各市州商务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农家店验收标准,对列入省政府8件实事范围的农家店建设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承办企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可下拨60%补贴资金。超出省考核办和各市州考核办下达任务指标的农家店不予补贴。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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