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属驻潍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11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 (一)强化政府指令性安置,依法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积极承担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责任。各级人事、劳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其中事业单位计划数要达到总计划数的10%以上。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不折不扣地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有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退役士兵。中央、省属驻潍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鲁民(2003)18号)要求,凡经省、市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要进一步规范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指令性计划内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阳光安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要加强军地双方的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自谋职业。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要求,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统筹安排好上级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6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办法,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对用人单位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照《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待遇的落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有关规定,各接收单位对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及时落实工作岗位,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 (四)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给予保证。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五)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城镇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对办理假档案、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六)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开发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规定,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认真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安置,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强有关安置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