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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配齐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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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7〕16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0
【实施日期】 2007-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配齐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在全市所有建制村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是2007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援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一户一就业工程”的重要内容。但截止7月底,全市还有约60%的建制村尚未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为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今年11月底前配齐所有建制村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从9月到11月,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月25日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配备到位情况。
  二、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确保配备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配齐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也是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要积极争取省劳动保障厅尽快下拨省级安排的办实事项目资金。在省级资金到位前,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性开办补助费用及省级承担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每月岗位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先予垫付核拨,保证人员到位和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和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和业务工作指导部门,责任到人。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将已配备的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名单上报市劳动保障局,指导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制定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职责,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在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和援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一户一就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四、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查。从9月份开始,市劳动保障局每月通报全市各县(市)区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配备进展情况,并抄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对不能按时配齐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县(市)区,将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行政效能告诫。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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