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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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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国资[2007]75号
【发布日期】 2007-09-21
【实施日期】 2007-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苏国资[2007]75号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加强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和产权归属关系,加强国有股权管理。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国资委负责市、县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包括市、县属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市、县属股东单位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或有变动等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省属企业非上市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属企业负责。
  五、各市国资委和各省属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和批准程序,确保规范操作,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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