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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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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21
【实施日期】 2007-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鉴于我所债券交易技术系统已进一步更新完善,我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的规定现予废止。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规定,通过受托证券公司参与我所市场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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