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07年9月21日 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