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格尔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整顿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省专项整治工作实际,制定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了《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格按照要求严肃查处: 一、依法吊销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从无证企业购入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2、超范围购销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以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介入材料的; 3、购入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及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不能提供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购入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4、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涉嫌经营额达十万元以上的; 5、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嫌经营额达五万元以上的; 6、零售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柜台且管理混乱的; 7、超方式或范围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货值达一万元以上的; 8、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二、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1、企业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 2、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 3、零售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的; 4、企业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严重缺陷项目的; 5、进货渠道混乱,企业未按照规定做好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记录或票、帐、货不相符的。 三、停业整顿 1、已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 2、不能提供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械购入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的; 3、药品质量负责人兼职、挂职或无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的; 4、未按照药品说明书中要求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的; 5、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 6、经营医院制剂的。 四、核销经营范围 1、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无中药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的; 2、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及注射剂等无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设备的;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符合《青海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中相关经营范围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