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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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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市〔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9-25
【实施日期】 2007-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国食药监办[2007]502号)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局决定在今年10月至12月集中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以药品专项整治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任务
  重点查处以下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1、处方药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
  2、超出药品说明书批准的功能范围,对药品功能和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3、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二、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10月8日至10月15日)
  开展药品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向媒体通报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有关情况,积极争取媒体、广告代理公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支持配合,依法发布药品广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至12月20日)
  对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监测,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对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上报省局确认并下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12月,组织邀请广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督查复查,根除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等违法药品广告。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违法药品广告任务重、要求高,务必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责任分解到人,狠抓工作落实。
  (二)要强化督促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要保持信息畅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药品广告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工作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州局要认真进行总结,有关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省局市场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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