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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十一”期间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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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7)1693号
【发布日期】 2007-09-26
【实施日期】 2007-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十一”期间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7)169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  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十一”期间我市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各区县价格监测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节日市场监测,加强市场监测巡视工作,确保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监测报送内容
   “十一”期间,粮食、各种肉类、水产品、食用油、蔬菜、粮油制品、餐饮业和交通、住宿、景点等旅游价格的市场动态、价格变化情况;低收入家庭对节日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的反映,以及突发事件等因素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等。
  各区县要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监测值班和市场巡视工作,加强对节日市场价格(包括节前、去年同期价格)的分析,节日监测遇有异常情况或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随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信息报送时间及方式
  9月27日前各区县将节日期间监测值班电话、人员名单、手机号码传真发送到市价格监测中心监测部。传真号码:62352460。
  10月1日至7日各区县按《北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蔬菜、副食品监测周报的格式和内容,分别报送当日蔬菜、副食品、临时监测报表以及节日期间当地餐饮价格动态情况。
  节日期间每日中午11:00前,将上述报表及市场监测情况通过监测报价系统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各区县值班电话要确保24小时畅通,遇有市场异常波动等紧急情况,要随时向市价格监测中心带班领导电话报告。
 
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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