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五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提出意见,并回复报告机关。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受邀请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
常务委员会临时举行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不适用前三款的时限规定。
第十条 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整理,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署后,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任会议提出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议的要求,进行安排部署,落实具体措施,并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