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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西代表团访问东盟5国成果跟踪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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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7〕119号
【发布日期】 2007-09-28
【实施日期】 2007-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广西代表团访问东盟5国成果跟踪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7年5月9日至23日,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率领广西代表团访问了越南、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4国。期间,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李金早率领广西经贸代表团访问了马来西亚。此次访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丰硕成果,共推进合作项目256个,其中机制性项目10个、领域性项目10个、重点合作项目21个、一般合作项目215个。我区提出的泛北部湾合作、共同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港口合作、贸易与投资、能源、交通、物流、旅游、工程承包、教育与文化合作等多项合作内容得到被访国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支持。为落实此次访问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泛北部湾合作和我区的开放开发,各地各部门务必认真、扎实做好项目的跟踪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分级推进项目实施
  (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广西代表团与东盟5国会谈协议和签约项目的重要性,根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务必把各项协议和项目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协作。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保证项目的跟踪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目标和责任,积极做好项目的推进落实工作。
  (三)建立项目落实协调机制。自治区商务厅、招商局为自治区推进项目落实的综合协调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市、本行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市、本行业项目跟踪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做好“走出去”服务工作,千方百计推进项目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我方项目业主办理对外投资、承包工程项目的核准、备案以及投标许可等手续,为项目推进提供基本条件。
  (二)对签订的实施项目要给予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和我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规定,对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各项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费用和运营费用的资助,并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特别是对境外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 要积极协助企业申请政府优惠贷款。对投资额较大的投资和工程承包项目,如公路、铁路、电站建设项目等,鼓励和协助企业申请我国政府给项目所在国提供的政府优惠贷款,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三、争取境内外机构协助,积极推进项目开展
  由自治区商务厅、招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将项目信息与最新进展情况通报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和项目所在国有关商协会,同时通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单位,争取驻外使领馆、有关商协会和金融部门对项目的实施给予支持。
  四、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做好项目跟进工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代表团出访东盟5国会谈协议和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方案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市、本部门跟踪落实方案,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 厅(联系人:白岚;电话:0771—2109986;传真:0771—5320340)。
  自治区将于2007年11月下旬召开项目进展情况汇报会。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跟进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西代表团出访东盟5国重点项目跟踪责任表(略)
     2. 广西代表团出访东盟5国一般项目跟踪责任表(略)
     3. 广西代表团出访东盟5国会谈协议和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方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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