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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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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9-28
【实施日期】
2007-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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