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县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向县区放权”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区,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县区放权,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配合,搞好衔接。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凡是国家、省、市清理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管,确保行政权限下放后,有序、高效、廉洁运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不在国家和省《政府梳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工、农业项目(市属企业投资项目除外),一律由各县、区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备案。 2.对农民新村、乡镇基层法庭、乡镇无房公安派出所、无房刑警队、村组织活动场所、凤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由县、区本级财政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由各县、区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核准、备案。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3.《动物诊疗许可证》、《农机经营技术合格证》、《核发绿色证书》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农委负责监督指导。 4.《渔业船舶登记证》由船舶所在地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捕捞许可证》、《国有水面养殖证》除跨县区界水面和市直部门以外,其余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5.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跨区域的除外),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但全市或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种子的,必须向市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6.凤台县、毛集实验区粮食局直接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发证工作;市及其它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7.野生动物(省二级以下)驯养繁殖许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二级以下)经营利用许可、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木材运输许可,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8.10万元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市水利局备案。 9.50万元以下泵站技改工程,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工后报市水利局组织验收。 10.10万元以下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工验收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11.取用地表水每年700万方以下、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外500万方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2.小型水利工程规划编制,由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关于工业、交通管理权限 13.对原县属、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由县、区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重组及资产处置方案由县、区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 14.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县(区)属企业,授权所在县(区)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同时抄报市经委。 15.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管理和渡改桥建设管理权,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6.县区道路养护经费,由独立设交通局的县、区政府直接征收拨付,没有设交通局的区仍由市交通局直接管理。 17.潘集区二级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权,由潘集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关于商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管理权限 18.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9.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审核权分别由凤台县、毛集实验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成品油加油点经营年检审核权由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1.初中学籍审批、毕业证书发放及验印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2.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3.新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审批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4.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5.区属中小学教材征订审批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6.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评估等级认定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7.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单位、生产加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加工企业、省级重点以外的中小学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8.经营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29.由县、区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公共场所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0.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性医院,农村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医务室、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1.省级重点以外的中小学校《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2.晨、晚练点实行县、区登记制,市体育局备案。 33.体育经营项目审批,除登山、射击、健身气功、武术(散打)、拳击、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车、汽车项目的批准外,其他项目均由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34.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及打字、复印、名片印刷企业设立许可由县、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关于规划、建设、国土、房地产、市容、人防管理权限 35.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范围内农民自建住房,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部门备案(除淮河以南至舜耕山以北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以及需要重点控制地段和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部分地区之外,其他地区由区规划部门审批;山南新区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山南新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潘集区除各建制镇规划区及沿城市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由区规划部门审批)。 36.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房维修规划、建筑工地施工围墙规划由区规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37.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镇(乡)村企业、镇(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活动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和利用国有土地进行的建设活动除外。 38.毛集实验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3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40.城市房屋租赁受理、审查,委托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1.城镇个人新建或扩建住宅审核,授权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资格核准登记,授权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4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职权下放到县、区。 44.人防工程维护、维修及管理由区建委(区人防办)具体负责实施,报市人防办备案。 六、关于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45.按照属地原则,将各区招商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下划区级管理,缴入区级金库。 4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1万元以下的减免税费申请,由县(区)地税(分)局审核批准。凤台县个体工商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申请,由县地税局审批。 47.纳税人享受车船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审批,由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48.个人购买普通房屋在销售环节减免税的审批,由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49.年财产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允许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县(区)地税(分)局负责办理。 5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资格)的认定,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1.对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批。 52.对贫困县农村信用社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20万元以下的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53.对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单笔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年度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由县、区国税局审批。 54.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弥补实行汇总纳税前亏损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5.对农村信用联社(县)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管理费的审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56.对金融、保险企业营业厅一次性装修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7.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8.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59.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60.对外商投资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确定,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61.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借款利息列支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62.对内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63.对纳税人申请减免《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的审批,企业所得税其他减税、免税事项,年度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C负责办理。 64.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 6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办理,并将批准意见报送市国税局备案。 七、关于公安、工商、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66.典当业、旅馆业许可证办理下放县、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7.凤台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下放县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8.个体工商户发照权、个人独资企业发照权、广告企业经营主体资格初审权、拍卖活动监管权下放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9.除外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外,企业年检下放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0.对毛集实验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申办私营企业的,除企业名称由市工商局统一核准外,分别委托毛集实验区工商分局和开发区工商分局核发营业执照。 71.凡属市、县两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定(调)价权限全部下放给凤台县管理。 72.零售环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监督权下放到各县、区。 73.各区物价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初审及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74.凤台县可单独征收、管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75.毛集实验区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等后续管理工作由毛集质监分局负责。 八、关于人事管理权限 76.除《公务员法》和《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190号令)及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人事编制部门行使的职权外,赋予市辖各区享受县建制的所有人事编制管理权限,市辖各区享有编制范围内中小学教师的区内调配权。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