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总体目标。在巩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率不低于90%的同时,到2008年,各县(市)、区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上;到2010年,全市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一)加大政府扶助力度,建立各级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为保持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衡发展,2008年起,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30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20元,县、乡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互助共济、个人出资、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收入增长情况,加强引导,逐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原则上个人缴费(含各类社会资助)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35%,并积极探索符合参合对象意愿的各种有效、便捷的缴费方式。 三、完善补偿机制 (一)优化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方案设计要向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病源合理分流,避免“小病大看”。适当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减少补偿分段,实行分段报销比例先递增后递减的补偿方法。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原则上定为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左右。 (二)全面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制度,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扩大受益面,增强吸引力。 四、健全运行管理机制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浙财社字(2004)33号)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浙财会字(2004)33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合对象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将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年度专项审计,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估。 (二)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量,确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到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能力,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住院、门诊费用实时结报制,方便参合群众。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医疗服务质量、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畴。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诊疗,基本目录外项目、药品等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年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住院有效费用比例应高于85%。 (四)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县(市)、区,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搭建好管理信息平台,主动掌握本地农村居民健康状况、参合情况和费用结报等信息。有关信息资源不得用于有损参合对象利益的商业目的。 五、完善医疗救助 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13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困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知》(甬财政社(2004)170号)要求,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经济欠发达的镇、村按实际参合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对上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予以一定救助;其他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其合作医疗最高封顶线以上部分费用予以适当救助。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一)强化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0年,完成新一轮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对农民健康的促进作用。积极支持中医药服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二)各地每2-3年为参合对象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和异常情况,要提出医学建议并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市和县(市)、区财政每年按参合人数给予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投入,其中市财政补助3元。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已进入巩固提高阶段,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继续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民生工程来抓,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卫生、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审计、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研究,不断完善配套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