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档案局(馆)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馆)机关各处室: 现将《安徽省档案局(馆)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档案局(馆)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适应创建节约型、效能型、服务型机关的新形势新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制止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接待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办发(2002)2号)、《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皖办发(2005)9号),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格招待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纪发(2003)15号)和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3)438号)精神,结合省档案局(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 1、来皖执行公务的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人员; 2、来皖执行公务的省外档案部门副处以上(含副处)人员; 3、来省档案局(馆)办理公务的省内市、县档案部门副局(馆)长以上人员; 4、到省档案局(馆)协调、联系档案工作的各级分管领导; 5、经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来省档案局(馆)办理公务的人员。 二、接待开支标准 1、接待厅局级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在合肥及黄山、九华山工作餐不超过8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5元。黄山山上不超过110元/人?天,早20元,中、晚各45元);在合肥之外的16个省辖市活动,工作餐按40—70元/人?天掌握。 宴请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合肥及黄山、九华山宴请标准每人每餐80元(含陪餐人员);合肥之外的16个省辖市,宴请标准每人每餐40—70元。 2、接待厅局级以下人员,在合肥及黄山、九华山工作餐不超过70元/人?天(早10元,中、晚各30元。黄山山上不超过100元/人?天,早20元,中、晚各40元);在合肥之外的16个省辖市活动,工作餐按30—60元/人?天掌握。 宴请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合肥及黄山、九华山宴请标准每人每餐70元(含陪餐人员);合肥之外的16个省辖市,宴请标准每人每餐30—60元。 3、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县来人,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宴请。如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4、公务接待原则上饮用本省产酒水,酒水费用按接待开支标准的三分之一掌握。 三、接待办理程序 凡符合接待范围的公务接待,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精心调度、合理安排,为保障局(馆)机关公务活动圆满完成提供优质服务。 1、公务接待,由承办人员逐项填写《公务接待呈批表》和《公务接待通知单》,经局办公室财务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2、承办人员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公章)到接待饭店安排接待。 3、承办人员凭《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办理结算手续。 四、接待工作要求 1、局办公室和接待人员应本着“热情、礼貌、周到、节俭”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待工作。 2、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3、坚持定点接待。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局定点饭店进行。凡未经批准在定点以外饭店接待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严格接待开支标准。凡未经批准超标准的接待,一律不予报销。 5、严格执行“禁酒令”。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6、坚持“三单合一”报销制度。凡公务接待必须做到《公务接待呈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合一,方可批准报销费用。凡“三单”不齐全或不规范的,一律不予报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