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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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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水人[2007]65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实施日期】 2007-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义乌市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党的十七大也即将召开,我省水利安全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和重要。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省水利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假期,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明电(2007)4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07)14号)及9月25日水利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十一”黄金周和党的十七大期间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提高对水利安全生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搞好水利安全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水利安全生产作为十分重要的政治责任,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狠抓落实上下工夫。要认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对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期间以及今冬明春水利安全生产做出全面的安排部署。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和监察力度,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班组、各岗位、每个人。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精力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国庆节和党的十七大召开前,各单位要结合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河道采砂、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学研究实验与检验、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为重点,组织力量深入水利基层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水利单位要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各单位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加大水电项目监管和 “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力度,对工程度汛措施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加强巡查,做好出险应急处理,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和施工安全。防汛部门要加强汛情水情预警预报,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工程出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险情,迅速转移群众,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各单位要以病险水库和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除险加固力度,严防垮坝事故。要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进行事故救援演练,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要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安全监管、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
  各单位要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前四个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回头看”再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要组织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妥善安排值守应急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突发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同时迅速上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请各单位将 “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总体简要情况于10月8日17时前传真至省水利厅安委会办公室,传真:0571—87828575。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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