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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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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7〕275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实施日期】 2007-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按照中央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提高区域性水资源有效保障能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我市还有大量的病险水库不仅不能正常发挥防汛抗旱的功能,而且还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我市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实施“一圈两翼”发展战略的需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出发,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强化责任,强力推进,尽快消除病险隐患,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灌溉、饮水安全等综合效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所有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其中:2008年4月底以前完成569座,包括中型12座,小(一)型55座,小(二)型502座;2008年12月底前完成592座,包括中型6座,小(一)型125座,小(二)型461座;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403座,包括中型3座,小(一)型173座,小(二)型227座。
  二、整合资源,加大资金投入
  市政府将通过调整农发资金结构、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益、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等资金用于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要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补助标准: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除中央补助2/3以外,市级财政给予总投资10%的配套;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市级以上补助资金实行分区域的方式,按照审批的总投资实行包干补助,其标准:主城九区为7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三峡库区核心区为85%、其他区县(自治县)为78%;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市级以上资金实行分区域定额补助,由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其标准:主城九区12万元/座、一小时经济圈(除主城九区和潼南县)18万元/座、其余区县23万元/座。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支农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土地储备、逐步提高工程水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组织群众投劳集资等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自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管理,落实措施,突出重点,加快实施,切实抓好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  (一)扎实开展前期工作,确保设计质量。按照“分级负责、科学严谨、根除病险”的原则,在2007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及复核工作,其中:小(一)型以上病险水库报市水利局复核,小(二)型病险水库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复核后报市水利局备案。
  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分别由具有水利水电乙级和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并在2008年5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及咨询,并履行审批手续。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和规定审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审批。
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安全鉴定复核终身责任制,严把审批关,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  (二)加强建设管理,认真抓好“四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原则上以现有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充实组建,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各地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三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三)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市级以上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挪用、挤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同时,要严格计划管理,对确需调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四)加快验收进度,健全管护机制。凡按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完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在3个月内完善竣工资料并申请验收。对主体工程已完成但暂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在完工后3个月内进行主体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后半年内必须完成竣工验收。
  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由市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余项目在实行开工前、竣工后和违规违纪查处情况“三公示”的基础上,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验。凡截至上年度末已下达市级以上投资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其竣工验收率不足80%的区县(自治县),将暂停或削减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市级以上补助资金。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3)26号)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充实完善水库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编制和运行管理经费,完成工程确权颁证工作。
四、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运行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将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是中型、小(一)型和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责任人,要成立专门的行政和技术班子,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的指导,及时审批和下达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严格资金监管。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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