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吸取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的教训,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切实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把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要任务,深入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重大基础设施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排查并整治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 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河大桥梁;2. 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 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 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 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此项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 已经投运的西环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 粤海铁路火车轮渡(含码头、渡船)。此项排查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省交通厅、省建设厅及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琼洲海峡轮渡为重点,包括:1. 一万吨以上沿海港口码头及其配套设施;2. 琼洲海峡轮渡及其配套设施。此项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海南海事局及有关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以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为重点,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此项排查工作由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省建设厅和海口市、三亚市政府及有关企业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 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 大型河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 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4. 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此项排查工作由省水务局牵头,会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 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 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 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企业自备电厂;4. 变电所(220千伏、11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6. 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 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此项排查工作由南方电监局海南办事处牵头,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水务局、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省水利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中海海南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天然气输气管网;2.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3.输油管道设施。此项排查工作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海南省燃料化学总公司、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海南民生燃气有限公司、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长丰公司等企业和有关市、县政府组织落实。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等。此项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水务局和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划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方晓宇常务副省长负责总体部署,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国舜负责协调,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具体负责排查行动的监督、指导和调度工作。一是将排查任务迅速分解下达给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二是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南方电监局海南办事处等牵头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本方案要求抓落实;三是业主自查与牵头部门组织排查相结合;四是排查工作全过程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并制定周密具体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提请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不等不靠立即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但尚能维持使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立即研究制定具体的保证措施,必要时严防死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五)本次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2007年10月24日前),由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月26日,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送省有关牵头部门,省有关牵头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情况汇总后报送所对口的国家有关牵头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第二阶段(11月底前完成),由省有关牵头部门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容易发生事故的项目组织复查、抽查,并将情况汇总报送所对口的国家牵头部门,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由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汇总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后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