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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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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7〕510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实施日期】 2007-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7〕510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重庆市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川燃气有限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三峡水利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维护学校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精神,下发了《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进一步扩大了对学校用水电气价格的优惠范围,明确了具体价格政策、操作办法及执行时间。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区县物价局、教委(教育局)应尽快将文件转发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学校,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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