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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7〕174号
【发布日期】 2007-09-29
【实施日期】 2007-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7〕174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扩权强县试点县物价局、教育局,省电力公司,省内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及地方电网供区用电价格,由各市(州)、县物价局负责落实。四川电网直供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负责落实。各市、州教育局和学校,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联系,按《通知》规定抓紧落实。
 
2007年9月29日
 
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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