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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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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发〔2007〕65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实施日期】 2007-09-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发(2007)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和重要战略工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仅能够更好地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而且能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这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2007)9号和鲁政发(2007)4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积极参与,努力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
  二、普查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本次普查遵循“有文必查、应保尽保”的原则,突出“资源”和“整体保护”的目标理念,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知文物点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要根据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认真做好近现代优秀建筑、工商业遗产、传统民居、文化景观、乡土建筑、老字号等新型文物的登记工作,加强内河湖泊、丘陵、海域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正确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
  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计划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我市的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0月以前,为普查动员、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开展培训、试点工作阶段。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落实实施方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所获取的信息数据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科学、规范。各地要集中精力,抓好普查数据质量这一中心环节,提高普查信息精确度和工作效率。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资料汇总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汇总普查数据、建设普查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进行工作总结。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编制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第三次文物普查专家组,承担业务咨询、普查质量监督评估等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普查以县域为单位,普查组应配备专业强、素质高的专业人员,以确保文物普查取得实效。

  五、普查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地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质量,对普查工作的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质量控制范围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调查区域覆盖率、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录入、数据整理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各地要抓紧培养文物普查工作的相关人才,组织专家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落实普查经费
  各级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应按照国发(2007)9号和鲁政发(2007)48号文件要求,安排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ΟΟ七年九月三十日

  附件:
  潍坊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冰芬 (副市长)
  副组长:孙俐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盛兆辉 (市文化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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