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统筹我区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发(2007)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区居民医保)制度是在区政府组织引导下,个人自愿参加,并由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医疗和住院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互助合作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区居民医保制度主要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区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四)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共建管理平台,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公共服务。充分利用我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已经形成的定点医院、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管理经验,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建成方便群众和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满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各部门动态管理需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既保证制度有效运行,又使群众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参保居民义务与权利 第四条 参保范围。具有本区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户籍在区外的本区常住人口,待市政府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跨区县(自治县)转移办法后,实行常住地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国家另行制定办法后执行。 第五条 参加区居民医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居民医保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按规定获得居民医保医药费用报销; (三)有权对居民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居民医保规定获得应有医药费支付待遇申请复核; (五)参与居民医保的监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参加区居民医保人员应尽如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居民医保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金; (三)积极配合医疗单位做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四)举报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个人和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居民医保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区、街镇居民医保管理组织。 成立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街镇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由街镇行政主要领导任主任,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工作。 第八条 设立区、街镇、村(居)委会、教育部门和定点医院居民医保管理机构。 (一)成立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负责全区居民医保工作的实施和日常事务管理等经办工作。该中心直属区政府领导,归口区卫生局管理,属区政府全额拨款直属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0―12人。原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变更为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其职能作相应调整。 (二)各街镇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在现有人员中落实1至2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日常管理工作。行政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合管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三)各村(居)委会成立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 (四)教育部门成立中小学生参保领导小组,协助街镇做好中小学生参保工作, (五)各定点医院设立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区合管中心主要职责 (一)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居民医保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2.审定居民医保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等; 3.审定资金预算和决算; 4.制定各成员单位职责; 5.听取区合管中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区居民医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做好与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 (二)区合管中心主要职责: 1.拟定居民医保实施意见、办法、年度计划、制度等; 2.基金征收、支出管理; 3.进行财务核算,制定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 4.对参保居民医药费进行审核支付; 5.做好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确保计算机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6.指导街镇、村(居)委会开展居民医保工作; 7.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8.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居民医保中的违规行为。 9.开展政策宣传解释; 10.完成领导小组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街镇居民医保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筹资组织; (三)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街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信息的收集、核对、录入、维护等, (二)负责本辖区参保经费的收集、汇总,按规定缴存。 (三)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报表审核、慢病初审、合作医疗卡发放、补办登记、信息管理; (四)开展政策宣传,受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区合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村(居)委会居民医保小组在街镇合管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村(居)委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采集、相关证明的核对、收集、参保人员的分类统计汇总和个人参保经费的收取、缴纳,协助做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监管等。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管理办公室,负责宣传解释、信息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四条 区合管中心每年的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街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和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 区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采取财政补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构成主要包括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补助、特困医疗救助、社会团体资助、集体和个人捐助、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基金筹资水平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第十七条 财政补助及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一)对农村居民的补助 对参加区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各街镇每人每年补助10元。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的特别困难居民(包括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群),由各街镇、民政部门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10元。 (二)对城镇居民的补助 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在此基础上,对其中的困难居民,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月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元。 对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20元。对城镇困难居民增加的60元补助,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30元;未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55元。 (三)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各补助50%。 (四)城乡居民选择一档参保,每人每年缴费10元,选择二档参保,每人每年缴费120元。其中,农村特别困难居民选择一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街镇、民政部门代缴,选择二档参保,每人每年缴费110元;城镇困难居民选择一档参保,每人每年缴费10元,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由区合管中心计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选择二档参保,每人每年缴费60元。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第十九条 鼓励村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通过“一事一议”民主程序,由集体经济支持为参保居民统一缴费。 第二十条 基金筹集方式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的征收,采取定期定点缴纳和集中收取的方式进行。定点缴纳,由参保居民定期到街镇设立的定点缴费处缴纳;集中收取,由各街镇每年定期组织居委会、村干部集中入户收取。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各村(居)委会、学校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保费缴到街镇合管办。收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必须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居委会、学校和居民家庭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参保居民名单。 第二十一条 基金筹集时间 (一)参保居民2008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定期集中缴纳时间为2007年10月至11月30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享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后,参保居民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定期集中缴纳次年度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 (二)街镇和学校于每年10月至11月定期组织收取居民或学生次年度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 (三)街镇对收取的居民个人缴费每10天汇总1次,并在汇总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经费缴存到区合管中心基金专用账户。 (四)街镇为参保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的参保经费以及街镇、民政部门对农村特别困难的参保居民(包括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群)每人每年补助的参保经费在当年的12月10日前缴存到区合管中心基金专用账户。 (五)区财政对参保居民的补助经费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划拨到区合管中心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保登记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村(居)委会或街镇办理参保登记,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按年度缴费。 (二)城乡居民家庭,可在两档筹资水平中自由选择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 (三)户籍在本区学校集体户口管理的中职、中专、技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四)城乡居民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1寸登记照片。其中,城镇低保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月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特困人群参保,还需提供低保证、残疾人证、五保证等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同筹资水平分别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区合管中心具体实施管理,区合管中心在区财政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核算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基金的利息等,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支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坚持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区级统筹,超支分担,节余续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基金全部存储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基金只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支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基金收支管理,区合管中心负责审核支付。基金需经区财政局和区合管中心加盖公章后,方可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支付。 (二)区级统筹,超支分担,节余续用。基金由区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当年出现基金节余,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如出现基金超支,则由区、街镇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另行制订分担办法) 第六章 基金分配、使用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分配 区居民医保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门诊统筹基金占30%,大病统筹基金占60%(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普通住院统筹基金、慢性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占10%(主要用于风险调剂)。 第二十七条 基金使用 区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一般病门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门诊、住院医药费支付、孕妇计划内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一般病门诊医药费支付范围及标准。支付范围为《临床诊疗规范》、《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中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其基本的辅助检查费用,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支付范围及标准。对经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慢性心脏病、Ⅱ型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慢性肝炎、肝硬化、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10种慢性疾病(其中一档增加恶性肿瘤慢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所患慢性疾病必须有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肺结核患者需由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出具诊断证明),并由区合管中心登记确认后方能生效。 (三)住院医疗费支付范围及标准。支付范围为《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内的住院医药费用,支付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四)选择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居民,发生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起付线、支付比例按住院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五)选择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45%,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30%;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种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五种重大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50000元。 (六)参保孕妇计划内门诊、住院定额补助标准。参保孕妇凭合作医疗卡、户口本、准生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所有检查项目,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出院后,给予400元定额补助。 (七)外出务工参保居民在区外就诊的门诊医药费不予支付,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标准按我区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双向转诊擅自外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特殊治疗等费用;义齿、义眼、矫形、假肢、整容等非疾病治疗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自购、自要药品费用,特殊检查(核磁共振等)、特殊材料(500元以上)以及不属于《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临床诊疗规范》、《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的费用。 第三十条 医药费支付审批程序 (一)参保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居民只交纳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区合管中心申报,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后,从居民医保基金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居民经同意在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疗结束后,持身份证或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门诊医药费收据、处方等直接到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支付。 (三)参保居民经批准、因急诊或外出务工期间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持身份证或户口薄、合作医疗证(卡)、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加盖医院公章),外出务工的应提供务工地单位证明,直接到区合管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支付。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因病凭合作医疗证(卡)在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必须在当地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恶性肿瘤的放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在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住院在当地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住院病人根据病情需要,由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需要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区级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经区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至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否则,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因急诊或外出务工居民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信函方式报区合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合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申报、审核确定其资格,报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批准后对外公布。区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标准或不服从管理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三条 采取以下措施严格控制医药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居民提供服务应严格执行《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使用非基本用药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及家属同意,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二)实行门诊单张处方限额、限量制度。村卫生室月均每张处方费用不超过15元,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25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35元(急诊、抢救和辅助检查除外)。单张处方门诊用药一般不超过3天,抗生素药不应超过2种。 (三)药品实行政府询价采购,最高限价,统一配送制度。建立药品询价采购制度,在全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药品由政府组织直接向社会集中询价采购,以单项药品为单位,以最低价格中标,统一配送,实行微差率销售。 第三十四条 加强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区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监督,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和诊疗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医药收费计算机时时录入,规范医药收费行为,计算机录入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可靠。 第八章 居民医保监督 第三十六条 成立南岸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由区监察局领导任主任,区财政局、审计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区居民医保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区居民医保公示制度。区合管中心将定期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公布基金的收缴使用及参保居民医药费支付情况;街镇、村(居)委会、学校每月在醒目位置公布一次基金收缴和使用情况;街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院公开栏公布一次参保居民住院支付情况。 第三十八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区合管中心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街镇合管办设立居民医保投诉箱,接受社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九条 建立区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制度,区审计部门每年对区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区居民医保管理软件。提高经办机构工作效能,降低管理成本。 第四十一条 加强区居民医保监测与评估。区合管中心建立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对居民受益、基金风险、医药费用控制政策效益等重点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区居民医保制度健康稳定推进。街镇合管办要加强居民医保运行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收集有关信息,为改进和完善实施办法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区居民医保工作纳入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综合目标管理及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街镇也应将这项制度纳入居委会、村的年终考核内容,逐级考核。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定区居民医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区卫生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区合管中心要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要求,每年组织人员对各街镇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作考核,并对街镇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奖惩。 第四十三条 区合管中心和街镇合管办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居民医保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居民医保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居民医保处方权,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居民医保工作领导不力,配合不主动,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居民医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条件,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居民医保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药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换成基本用药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暂停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新合证(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居民医保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0月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