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2007年)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07〕167号
【发布日期】 2007-08-22
【实施日期】 2007-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验收环节各协办部门: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6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33号”,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