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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发布日期】 2007-09-12
【实施日期】 2007-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其清算事宜。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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