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二○○七年九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积极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规范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规定。 一、评价原则 各具体专业考评组的组长由企业高技能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组员由企业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与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的高级考评员和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考评组的职责是对参评人员的工作业绩、操作技能等进行评审、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提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报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每年年初应将当年高技能人才评价计划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五、评价认定步骤 (一)企业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并成立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同时提出评审专家成员的建议,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认可或直接委派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企业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办公室受理企业职工申报,并指导参评人员填写申报表、业绩评审材料。 (三)评审办公室将职工申报材料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尚未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在完成资格初审后,须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四)评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职工核心能力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参评人员的业绩,对无异议者,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审。 (五)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且业绩评审为优秀者,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业绩评审为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参加相应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试。经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 (六)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评审结果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已具有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限的由该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尚未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组织管理 全省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地级以上市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各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具体领导,已具有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由其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目前尚不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审批权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根据企业状况和特点,对申请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对于已经具备条件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企业成立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对于条件尚不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该企业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或建议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社会化考评。 七、其它问题 (一)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三)有关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流程、实施细则由省和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各地级以上市可先进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全面推行。 (五)全国统考的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属本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类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六)本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