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9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经本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县(特区、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将本县(特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参加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 (四)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 第九条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属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人员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推荐建议。市文化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确定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建议名单,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三条 对列入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代表作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四条 入选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主体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破坏、损失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视不同程度给予指导、要求改正并提出批评,直至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市文化局设立专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进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六盘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特建立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会议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会议成员 主 任:向红琼(市人民政府) 副主任:张先宇(市人民政府) 高荣光(市文化局) 陈官林(市民族事务局) 成 员:付昭祥(市发展改革委) 杨京华(市旅游局) 李幼曦(市文化局) 杨诗超(市民族事务局) 彭纪星(市财政局) 吴学良(市文联) 朱大权(市教育局) 周学锋(市建设局) 王 静(市体育局) 余漫江(市文化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李幼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漫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为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文化局局长为会议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三、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会议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