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民办[2007]200号
【发布日期】 2007-10-09
【实施日期】 2007-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近期,我厅对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浙民民[2002]198号);
  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办理补发婚姻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办[2004]事18号)。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