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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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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民办[2007]200号
【发布日期】
2007-10-09
【实施日期】
2007-10-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近期,我厅对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浙民民[2002]198号);
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办理补发婚姻证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民办[2004]事18号)。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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