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卫基妇发[2006]13号)和《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鲁财社[2006]17号),现就做好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功能,是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性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城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政策措施到位。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与考核,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技术操作规范、质量控制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效益。 二、因地制宜,认真做好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确定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山东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绩效考评标准(试行)》,以A类项目为基础,以B、C类项目为参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购买能力及居民的公共卫生问题合理确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包的内容,满足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需求。原则上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市为单位编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个别区(市、县)较多且发展不平衡、区域差异较大的市可以区(市、县)为单位确定服务项目,但须经设区的市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三、明确责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合作机制 公共卫生服务涉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妇幼保健机构。各地要按照鲁编办[2006]75号文件要求,尽快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要明确界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原则上直接面向社区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都应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个别不具备条件暂不能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一方面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尽快调整到位。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整合公共卫生资源,置换出的经费一并纳入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四、严格考评,确保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落实到位 (一)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以市为单位,每季度报告一次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运作实施情况,每年12月11日之前报送全年工作实施情况。有关信息报表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二)严格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以设区的市为主对区(市、县)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总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完成情况(10分)、政府购买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50分)、项目管理情况(10分)、资金落实情况(10分)、资金管理情况(10分)、项目实施效果(10分)等。其中,政府购买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由区(市、县)参照《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考评表》对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经市级确认后加权汇总。设区的市对区(市、县)考评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卫生厅、财政厅。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2月底前组织抽查并认定考评结果。 (三)考评结果与资金拨付。经省确认的各市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考评结果,作为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主要参考依据。省级在核定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到位情况的基础上,参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完成情况,以区为单位按服务人口核拨省级补助经费。考核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补助经费;考核在80(含80分)—90分之间的,拨付70%;考核在60(含60分)—80分之间的,拨付50%;考核低于60分的,不予拨付。其中服务人口根据辖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常住户口居民和居住半年以上、办理暂住证的居民人数认定。对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补助资金未全部到位的,一律不予拨付省级补助经费。 五、重点带动,全面推动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 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涉及内容广泛,政策性、技术性较强,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实施,省里确定实行重点带动策略,每市确定1—2个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基础较好、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市、县)作为省级重点联系点,探索总结在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的制定、项目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统计、成本核算、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参考。各市确定的省级重点联系点名单于10月底前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机构考评表
二、附加部分
注:公共卫生项目具体内容及考评指标、考评办法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绩效考评标准(试行)》(鲁卫基妇发[2007] 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