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杭编办[2007]141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附: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杭编办[2007]141号 各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监察局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监察机关应当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查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市、区、县(市)按级监督检查与市直接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市属行政机构; (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各类机构和单位”。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事项是: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地自定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机构和单位限额、总量的控制情况; (五)各类机构和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以及编制、职数配备等问题; (十)各类机构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公开的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实名制执行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例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个案查办; (四)备案检查; (五)其他方式。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四)成立监督检查组; (五)组织实施;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监督整改落实; (八)督查案卷归档。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监督检查,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第八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并主动亮证执法。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措施是: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区、县(市)各类机构和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和单位,提高机构和单位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机构和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或冒用财政资金,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本条第(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查组进行督查。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自收到查核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各类机构和单位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负责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不配合、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各类机构和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实现监督检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联席会议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互相沟通有关情况,研究处理重大问题。 (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责任制度。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制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主体、职权与责任,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法律文书与操作办法。 (三)评估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设置、职能配置及编制、职数配置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外部监督举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部分人士为机构编制监督员,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监 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予以保密。举报受理电话为12310。 (五)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及监督检查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泄密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虚报瞒报伪造年度统计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