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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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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建管[2007]196号
【发布日期】 2007-10-11
【实施日期】 2007-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管[2007]1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现将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市县建设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建筑劳务增项资质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市县建设局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159号)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审批后报我厅备案。
  (三)省建设厅统一编号并打印资质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劳务分包)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建设局要重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随时受理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县建设局要及时将同意审批决定报我厅备案、发证(附件)。
  (二)各市县建设局要归档管理已审批企业的申报材料。
  (三)各市县建设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政策学习,在办理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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