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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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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发布日期】 2007-10-11
【实施日期】 2007-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  经2007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现予以公布。

市长 丰立祥
2007年10月11日

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l 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市政府规章:
  一、《大同市规章制定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二、《大同市黄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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