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以下简称“惠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2007-2012年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发(2007)20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2007-2012年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市建委专门用于我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以下简称"惠农工程")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惠农工程"的有关区县建委和市级培训机构(以下合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限用于"惠农工程"的教材资料费、教学场地租赁费、理论教学课时费、实训设备租赁和材料消耗费、实训教学指导费及鉴定评审办证费。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开支,均不得列支。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项目协议书》签订后5日内填写《项目拨款审批表》(见附件2),送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审查后,报市建委审定,由市建委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总额60%的启动资金。 第七条 培训结束后,由市建委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拨款审批表》,送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审查后,报市建委审定,由市建委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其余专项资金。经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原则上需有两名及以上经办人签字,再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监 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市建委的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有关要求,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按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执行终结,及时提交真实、准确的财务工作报告,送市建委审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下拨款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二)是否建立健全的档案资料; (三)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勤奋工作、热情服务;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协议; (五)项目效率与效益的评估。 第十一条 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惠农工程"专项资金的,市建委将取消其"惠农工程"培训资格,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
填表说明: 1.本表请从重庆建设网http://www.ccc.gov.cn"重庆建设/科技教育/教育培训"栏目下载; 2.项目实施区县建委(或市级培训机构)在《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项目协议书》签订后5日内填报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拨付首付款;在项目结束,经市建委验收合格后5日内再次填报本表(一式两份),申请拨付尾款; 3.培训指标按《重庆市"建设行业惠农转移培训工程"项目协议书》中下达的指标填写; 4.申请划拨金额首付款为培训指标人数×430元/人×60%,尾款为培训指标人数×430元/人×40%,均以万元为单位; 5.拨款方式一般应勾选"3.银行转账"; 6.本表报送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建委科教处,邮政编码:400014,联系人:张 军 冯蓁蓁,联系电话:63862949 636037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