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员就业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避免交叉、重复管理,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保护用人单位和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全市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及市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含附属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成建制施工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流动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流动就业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全市各级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及职业中介组织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三)统一办理进入市区流动人员务工从业登记,核发《河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河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负责证卡年度审验工作; (四)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审核工作; (五)核发成建制进洛的各类施工企业、队伍的《成建制进洛务工许可证》; (六)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按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七)按照劳动保障行玫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各种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第三条 城市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区属企业、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的流动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流动就业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流动人员务工从业登记,及时报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河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三)负责管理权限内用人单位空岗报告、用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市劳动力市场办公室审批; (四)督促、指导管理权限内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按劳动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 (五)做好统计、汇总和月、季、年报表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不规范的行为予以撤消和建议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曝光。 (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执收活动的; (二)超越管理范围,经劝告无效的; (三)未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乱收费的; (四)未按行政执法程序乱检查、乱罚款的; (五)未按规定到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河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 (六)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统计报表的;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各县(市)可根据市政府《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意见。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洛阳市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