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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07〕146号
【发布日期】 2007-10-17
【实施日期】 2007-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化建设,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备案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地各单位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开展实验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备案登记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并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备案办法
  通过自我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级别后,认真对照规范,如实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纸质备案资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汇总表(附件1)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上报至我局备案;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将纸质备案资料直接上报我局备案,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
  三、实验室人员培训
  我局将对全市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行集中强制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安全防护以及应急预案与意外事故处置等。培训工作将委托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共分4-5期。培训结束后,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闭卷考试,合格者颁发《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省、市两级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备案工作,确保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  附件:
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7)14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化建设,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备案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地各单位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开展实验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备案登记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并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备案办法

通过自我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级别后,认真对照规范,如实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纸质备案资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汇总表(附件1)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上报至我局备案;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将纸质备案资料直接上报我局备案,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

三、实验室人员培训

我局将对全市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行集中强制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生物安全实验室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范、安全防护以及应急预案与意外事故处置等。培训工作将委托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共分4-5期。培训结束后,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闭卷考试,合格者颁发《浙江省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省、市两级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备案工作,确保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  附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所在单位

实验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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