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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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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07)79号
【发布日期】 2007-10-18
【实施日期】 2007-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2007年4月1日,省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各煤炭企业要编制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根据上述要求,为实现我市煤炭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编制煤炭开采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方案)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煤炭开采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企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与治理方案由各煤炭企业自行组织编制。
  (二)规划(方案)编制以山西省环保局有关编制要求为依据,要突出适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保障要清晰。
  (三)规划(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方案有效期为10年(2006—2016)。
  (四)各县(市、区)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等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五)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初审,并在一周内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批准,企业按方案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六)各县(市、区)行政区域煤炭开采生态恢复与治理规划于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各煤炭生产企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按程序上报。
  二、加强煤炭生产生态环境管理
  (一)各县(市、区)政府2006—2016年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规划要有工程具体项目明细,并明确年度投资计划。未编入规划的项目将不预立项。采煤企业未按要求编制方案或未按方案要求落实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任务的,将影响其生态恢复保证金返还。
  (二)煤炭生产企业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检制度,重点考核生态恢复治理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新、改、扩建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各煤炭开采企业要按企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度要求组织完成年度计划。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由市环保部门督促完成,其余煤炭企业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督落实。
  (四)因矿区生产环境确需改变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项目的,要及时上报当地环保部门,经市环保局同意,方可对规划(方案)拟定项目进行修改。
  (五)煤矿闭坑时,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价报告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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