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 2007年9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的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助标准 城市“五老”人员450元/月·人;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390元/月·人;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335元/月·人;“五老”遗孀为225元/月·人。 (二)新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早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及时将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