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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强我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尾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汕府办函(2007)236号
【发布日期】 2007-10-19
【实施日期】 2007-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强我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函(2007)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局《关于加强我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我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意见
市经贸局
  
  为切实做好全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保证全市电力供应、电信设施畅通,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及打击窃电、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全市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各地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损坏电力、通信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通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全市电力正常供应。加强电力、通信设施保护,保障电力供应,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加强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格局,确保电力、通信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和打击窃电及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汕尾市打击窃电及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及打击窃电及破坏电力、通信设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陈样新(市政府)
  副组长:蔡水镜(市政府)、沈木荣(市经贸局)
  成 员:李 越(市公安局)、康荣贵(市经贸局)、谢耿辉(市工商局)、罗俊义(汕尾供电局)、付建华(市电信分公司)、陆扬(广东移动汕尾分公司)、林福通(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刘剑平(海丰县政府)、陈镇城(陆丰市政府)、罗锦才(陆河县政府)、林少文(市华侨管理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专项整治方案;指导、检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康荣贵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领导小组办公工作经费及专项整治经费由汕尾供电局、市电信分公司、广东移动汕尾分公司、中国联通汕尾分公司、中国铁通汕尾分公司和中国网通汕尾市分公司负责解决。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将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市、县(市、区)两级电力、通信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废旧电力、通信设施器材收购和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许可制度。对违法收购废旧电力、通信设施器材的经营业户,一经核实,要依法查处。对无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收购废旧电力、通信设施器材的经营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爆破、开挖、取土、种植等涉及电力、通信设施保护的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通信设施、危及电力、通信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重点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并依法尽快处理。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电力、通信安全可靠运行
  电力、通信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通信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要加大电力、通信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强化线路治安保卫,建立和完善群众护线组织,加强线路巡视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要线路、外力破坏案件多发地段的巡视检查,确保电力、通信安全可靠运行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力、通信设施保护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电力、通信企业要广泛宣传电力、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通信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保护电力、通信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电力、通信设施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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