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7)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9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工作的决定》(海府(2006)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 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 (五)企业光碟。 第五条 奖励名牌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的原则,名牌企业奖励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二)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三)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20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企业的建议名单(拟奖励的企业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四)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奖励企业的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市名牌奖励企业名单。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