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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移动危险源监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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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安办[2007]56号
【发布日期】 2007-10-23
【实施日期】 2007-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移动危险源监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无锡、扬州、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江苏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批准成立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其主要职责是对全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分站的设立、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单位监控平台技术标准认定、连接入网进行管理,目的是确保各监控平台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成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移动危险源监控网络平台,实现全省统一的集信息共享、系统兼容、监管服务为一体的省级移动危险源监控服务网络系统平台。
全省移动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将由省监控总站、13个省辖市监控分站、多个县工作站和一些重点企业联网构成,对全省移动危险源和省外进入江苏的移动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全省移动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AQ3003-2005、AQ3004-2005、AQ3007-2007、AQ3008-2007执行,监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必须符合上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才能承担对危险品运输车、船和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长途大客车等实时动态监管功能。对外省进入江苏境内危化品车辆将强制安装便携式车载终端,监控系统实施对其在江苏境内的有效监控。
建成全省移动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将为各级政府安监、公安、交通、消防、海事等部门提供各类移动危险源相关数据,有利于政府各部门联络和联动。为使全省移动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决定在无锡、扬州、连云港市开展移动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应将试点情况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试点中的具体事宜由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总站负责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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