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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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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10-23
【实施日期】 2007-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漯河市农业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  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工作作透明度,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本局对各类须经本局审核、审批的报件,窗口受理和业务科室承办过程需要补充完善的报件材料,分别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五、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窗口工作人员按各类业务须知中确定的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清单,对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其需补充材料的事项。
  六、业务科室承办过程一次性告知。各业务科室按各自的任务分工,对专门上门咨询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派专人接待,并根据其要求,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对来本局办理有关业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材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材料及相关事项;对需补充材料较多的,要用书面形式告知。
  七、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时限自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局工作人员,按照《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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