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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科〔2007〕47号
【发布日期】 2007-10-23
【实施日期】 2007-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7〕4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并同我委共同设立管理的“曙光计划”已实施13年。实施以来,在高校青年科研人才培养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取得了较好成果,已成为一个品牌。
  为做好2007年度第13届“曙光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者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40周岁以下(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等条件,并应是本校在编人员。
  二、自然科学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为5万元。
  三、各校“曙光计划”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分配名额见附件,不得超额申报)。学校应优先送学科领军人物的项目或与经济建设结合紧密的项目。
  四、学校的申报和选送工作要公开、透明。我委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答辩时须由本人参加,不得替代。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12月6日。
  五、“曙光计划”项目实行单位申报方式,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书可从上海教育网www.shmec.gov.cn下载,申报书一式6份。请各校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书连同汇总表送交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人:余瑾芳,联系电话:64225118,地址:斜土路2084弄7号三楼。电子文本传送cK@shmec.gov.cn,过时将不予受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  附件:1.2007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分配名额
 2.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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