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在浙、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整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自五月份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各地统计,截至9月30日,全省自查单位27万余家,发现隐患24万余条,已整改22万余条;其中重大隐患11562条,已整改9787条。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大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加大对事故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管,并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无望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关闭或退出。 二、认真开展“回头看”,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7)35号),努力做好专项行动的查漏补缺工作,对前几阶段做得有欠缺的地方,要进一步制订行动方案,该“补课”的要认真“补课”,该督查的要认真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控体系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机制,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三、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认真做好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运交通、民航交通、大型水利设施、重要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安委办和中央在浙、省属企业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27日前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度快报表》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5,传真:87053072).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度快报表 填报单位(章): 统计时间范围: 2007年 月至 月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重大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⑴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⑵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⑶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⑷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⑸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2. 重大铁路交通设施。包括:⑴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⑵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⑶铁路轮渡渡船。 3. 重大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⑴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⑵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⑶所有航电枢纽工程。 4. 重大民航交通设施。包括:⑴省会或自治区首府所在城市、直辖市的机场;⑵旅客年吞吐量超过500万人次的机场。 5. 大型水利设施。包括:⑴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⑵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⑶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⑷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⑸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 6. 重要电力设施。包括:⑴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⑵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⑶核电厂;⑷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⑸变电所(330KV、500KV);⑹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KV);⑺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⑻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⑼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7. 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⑴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干线输油管网);⑵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⑶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 8. 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