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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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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07)100号
【发布日期】 2007-10-24
【实施日期】 2007-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工作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一、工作职能
  1、负责起草我省地方辐射环境管理法规、标准,协助省局对辐射工作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环境监察;
  2、承担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受省局委托参与辐射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验收,参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
  3、负责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设备申报登记工作,协助省局发放电磁辐射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
  4、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源转移的技术审核工作;
  5、负责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
  6、负责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参与编制辐射环境监测、科研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编制全省辐射环境质量年、季、月报;
  7、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工作;
  8、参与辐射设施退役方案的技术审查,对退役全过程实施监督性监测;
  9、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和监督;
  10、参与省内辐射类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负责对来自省外(包括国外)核事故影响的监测,监督清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
  11、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调解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12、开展辐射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宣传,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13、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依据上述工作职责,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设立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管理室、辐射监测与评价室、辐射监督管理室。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1、人员编制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核定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机构编制的批复》(鄂编发[1999]039号)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根据省编办鄂编办发[2005]22号、鄂编办发[2005]51号、鄂编办发[2006]21号文件增加编制3名。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
  2、领导职数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设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总工程师1名(正科);除总工程师外,另设科级职数8名(正科职4名、副科职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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