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07〕76号
【发布日期】 2007-10-25
【实施日期】 2007-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7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7年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科学确定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继续采取市级确定指导意见、区县自定标准的办法,2007年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年800元。各区县、高新区要本着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有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要建立动态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不断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使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相应得到改善。

  三、准确核定保障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各区县、高新区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将所有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财力困难、人员不足等理由,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排斥在外。要制定科学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准确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农村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核实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要充分反映农业收入的季节性特征,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要把民主评议与家庭收入核算结合起来,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相信依靠群众,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确实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照属地进行管理。各区县、高新区要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逐步健全管理运行机制。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在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后提出评议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权责明确、规范运作。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救助,对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批结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采取分类复核等办法,对农村低保对象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审核一次,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强化资金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要尽快建立稳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分级负担投入机制,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逐步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分类补助原则,根据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并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自行确定区县、乡镇资金分担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或每月发放一次。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进行审核,由农村信用社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其作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尽快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解决好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后,仍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外出务工和就业;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低保组织机构建设,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农村低保工作需要,科学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合理调整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职责,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要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明确农村低保兼管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资金到位、保障人数等方面的工作进行重点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