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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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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征[2007]14号
【发布日期】 2007-10-29
【实施日期】 2007-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经研究,决定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兹决定从即日起,家庭装饰行业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7035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发票代码:23100**70651)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兑奖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从2007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售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文到之日起,应摸清纳税人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使用量,限量发售,减少企业损失。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家庭装饰行业停止开具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规定做好对该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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