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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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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科〔2007〕50号
【发布日期】 2007-10-29
【实施日期】 2007-10-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科〔2007〕50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第二军医大学:
  为加强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的规范管理,保证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修改工作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是重点学科建设节点考核、评估验收的依据。请各学科根据本学科建设的实际,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作认真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宜:
  1.部属高校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
  2.《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申报书(部属高校)》表五科研工作基础中部分数据统计口径如下,若有不符者请作修改:
  学科梯队成员以本校为承担单位,以第一、二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以本校为完成单位,以第一、二完成人署名的科研成果列入统计范围。
  3.学校是学科建设的主体,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好专项建设经费的安排。
  4.我委计划每年投入9000万元左右的专项建设经费,视学校先期投入情况给予各学科一定的支持。
  二、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1.实施重点学科建设信息化管理
  为提高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效率,加强信息沟通,我委已建立了“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各学科要及时收集并发送各类有关信息。学科的信息管理工作将列入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2.规范成果、设备与图书资料的管理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必须统一注明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X”。
  标注英译为:“Supported by Shanghai Leading Academic Discipline Project, Project Number:XXXX”。
  科研项目由多方资助的,成果可同时标注。没有标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的成果,将不作为学科建设评价的依据。
  3.规范学科建设档案的管理
  各学科要规范学科建设档案管理,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订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用场地,做好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4.落实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重点学科建设要切实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落实学科带头人在人、财、物等方面依规定的统筹权和责任。
  5.确定专(兼)职学科建设秘书
  各学科要确定专(兼)职人员担任学科建设秘书。学科建设秘书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等。
  6.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学科带头人变更报批制度
  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及学科带头人经专家评审和我委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学校审核后专报我委核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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