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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企业标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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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食药安协委〔2007〕20号
【发布日期】 2007-10-30
【实施日期】 2007-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济南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食品企业标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贸易服务、畜牧、粮食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食品行业信用水平,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济南市食品企业标识化管理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济南市食品企业标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5)28号)要求,为推行诚信经营理念,规范企业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标识化管理工作以“诚信、安全、放心”为主旨,以“八个坚持”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依法从业、坚持质量至上、坚持规范服务、坚持诚信经营、坚持职业操守、坚持自觉自律。
  第三条 按照“先点后面,逐步推开”的原则,根据我市食品企业现状,首先面向“济南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和山东金德利集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示范店(示范店的评定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卫生局协商实施),推行标识化管理,然后再逐渐扩大到大中型企业,最终在我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农业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集体食堂、学校、幼儿园、工地食堂等)中全面推开。
  第四条 食品企业标识化管理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统一的格式要素设计标识牌模板(见附件),由市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贸易服务局、畜牧办、粮食局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企业标识包括企业围绕诚信经营所做出的承诺,企业监管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各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对实施标识化管理的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考评,并于每年底将检查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食品企业标识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由企业监管部门对食品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继续实施标识化管理,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有效期内若发现企业有不合格现象,视其情节轻重,由监管部门依其职责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食品企业标识牌要悬挂于明显之处。
  第九条 食品企业标识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贸易服务局、畜牧办、粮食局等部门分别制定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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